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拟订应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就国外对我歧视性政策和做法,与调查国政府或地区进行交涉;

负责建立、完善反倾销案件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开展个案交涉;

负责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与有关部委及其行业协会的协调工作;

制订维护出口秩序和加强出口管理的手段,研究决定对低价出口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相关措施;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