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适合的其他组织或机构作为应诉组织单位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应诉组织单位的职责包括: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应诉;
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
协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
协助企业进行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问题的抗辩;
协助企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协助企业进行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谈判;需以政府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或要求政府担保或监控“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的,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并提出方案;
就具体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
负责反倾销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跟踪、分析被反倾销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举办研讨会,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应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