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关于“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落实办法和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随时向有关企业、政府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做好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工作。 第八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根据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及时公布该年度到期的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 第九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做好反倾销案件的归档工作并在负责组织的每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应诉总结报告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