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七条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七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随时向有关企业、政府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做好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