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一章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