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条
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二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七条
执行请示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八条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的管理。实现立、…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