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第八条 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二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七条 执行请示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八条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的管理。实现立、…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