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