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三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