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