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十八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