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