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准许撤回申请,即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
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
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复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