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