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