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十三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