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