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

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