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五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