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 删除第八条。 五、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六、 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八、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 九、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十、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十一、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股东筛选标准等。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事先向意向参与方告知证券公司股东条件、… 十二、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期间的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十三、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 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十五、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 十六、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 十七、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 十八、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 十九、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十、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十一、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未履行法定核准程序,证券公司擅自变更股权相关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相关股权不符合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 二十三、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 二十四、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或者报送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 二十五、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违规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六、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 二十七、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 二十八、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 二十九、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指证券公司新增主要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三十、 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十一、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