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七、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