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失信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