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或者报送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