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违规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