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