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存托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境内证券公司采取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等措施。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存托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境内证券公司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境外投资情况及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境内证券公司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