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四十六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境内存托人和境外基础股票托管人未按照《存托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存托凭证业务,或者境内存托人、境外基础股票托管人出现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存托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