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七条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