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一、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核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三十一、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核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三十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