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一、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核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一、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核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