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第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居于控制、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制基金入股证券公司且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该基金应当属于政府实际控制的产业投资基金且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章 股权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股东筛选标准等。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事先向意向参与方告知证券公司股东条件、须履行的程序以及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者承诺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事先约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期间的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未履行法定程序,证券公司擅自变更股权相关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相关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或者报送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规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或人员的失信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记…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未遵守本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调整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低于”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指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证券公司国有股权行政划转另有规定的,相关要求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获批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批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批…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版本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