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