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居于控制、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四项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制基金入股证券公司且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该基金应当属于政府实际控制的产业投资基金且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