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