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