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获批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批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
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系统购买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参照适用第一款规定。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公开交易转让证券公司股份,且所涉股权变更事项不需审批或备案的,豁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