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