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

十、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

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