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上市证券公司以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上市证券公司以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