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未履行法定核准程序,证券公司擅自变更股权相关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