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