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十二、 十二、 对犯走私罪的,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属于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走私运输工具。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