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十三、

十三、 处理走私案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提成,不得私自处理。私分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的,以贪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