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十四、 十四、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机关应当将案卷和走私货物、物品的清单、照片等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走私货物、物品除不易长期保存的可以依照规定处理外,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查核。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