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七、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2) 七、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2)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