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七、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1) 七、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1)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七、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