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六、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2) 六、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2) 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