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二、 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