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四、 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2) 四、 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2) 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