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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3. 四、 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4.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3)

四、 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3) 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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