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十、 十、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