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净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计划、项目储备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 第六条 各省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第七条 应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

第三章 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 第十一条 各省审核汇总后确定本省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在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中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投资需求,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其中,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应符合本…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储备项目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地建设任务、资金需求评估情况、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分解到已确定项目清单内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 第十四条 各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在分解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区域支持政策,切实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省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中… 第十九条 各省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