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省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中… 第十九条 各省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